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选聘和解聘、抽取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对评审专家的执业情况进行检验。年度检验主要核查聘任期间评审专家的学习教育、履职和信用评价情况,完成学习教育要求、履职良好且信用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的检验合格。信用评价得分在60—74分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解除聘任。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受到刑事处罚的;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十)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在评审过程中向采购人、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明示、暗示索取超出标准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视同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行为。
以下为《办法》全文——